全国政协委员、民建湖南省委副主委、湘潭大学副校长刘长庚称,现行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覆盖面太窄,金额又过高”,容易把学术激励变成争夺大奖的投机取巧。为此,刘长庚代表提案建议,提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覆盖面,降低过高的奖学金金额,“以体现教育公平”。
从政策出台的根源上看,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2014年新入学读研[微博]全面自费后的奖励性举措。这种政策调整的好意,是该肯定的:激励研究生从事科研学术,尽可能发挥“科研潜能”,从而让优秀的研究生可以获得奖学金,不会因为入学考试成绩不理想,就一直承担着每年的沉重学费,而那些公费生们却因无任何经济负担而疏于学业。
但不能仅仅止于此,在如何通过国家奖学金使研究生发挥科研潜能的问题上,还必须思量研究生获得奖金的考评环节,是否符合公平性原则,又或者奖金发放的范围是否合理而均衡,最终使资源配置最优化、社会效益最大化等等。这些问题都应当要首先厘清的,否则良策未必出良效,出台政策的好意未必会令广大研究生,乃至社会舆论认同。
事实上也必须承认,在一些先行试点研究生自费的大学里,出现了诸多值得注意的不良倾向:许多研究生过于追求高额的奖学金,不断地按学校的硬性规定,不断地发论文,而学术平台却不可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学术需求”,学术腐败由此滋长。为奖学金而“科研”,这无疑违背了政策出台的初衷。报道中提及的刘长庚委员的建议,即“提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覆盖面,降低过高的奖学金金额”,显然是切中了“政策效应负面化”的要害所在。
不妨看看刘长庚委员计算出的这组数据:从总量来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项名额占研究生比例只有2.9%,使大约97%的研究生被排除在获奖名单之外。硕士生名额只有3.5万人,只占硕士生总数的2.7%,而博士生名额也只有1万人,奖励名额只占博士生的3.9%。这组数据客观地呈现了“获奖几率过低”,也不难发现按目前的切分法,来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这一块“蛋糕”,必然有失公平性,奖励的激励意义值得怀疑。
尽管“绝对公平”确实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社会失去追求“公平”的价值,且我们一般意义上所认为的公平,也并非抽象得不可捉摸,而仍然蕴涵许多要去均衡的现实权利。从这一意义上说,刘长庚委员关于“提高覆盖面的改进建议,适当降低国家奖学金额度”的建议,显然有其科学性与必要性。当然,在刘委员这一建议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更进一步均衡国家奖学金在全国所有高校之间的分配,最大限度地调动高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从而真正促进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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