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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考情汇总 > 兰州大学2010年接收外校推免研究生简章

兰州大学2010年接收外校推免研究生简章

        我校2010年计划接收校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校外推免生”)约200名,现将有关办法公布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祖国建设服务。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2、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推荐免试授权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并获得所在学校的推荐免试资格。

  3、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成绩和综合成绩均名列本专业前茅;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好的专业能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

  4、申请人必须获得国家英语四级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或参加国家英语四级水平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5、申请人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以及其他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6、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申请人,若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经不少于1名相关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专家推荐,3、4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接收程序

  1、申请:申请者请于9月10日至10月10日期间,登陆“兰州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ge.lzu.edu.cn/Enroll/),进入“兰州大学校外推免生网上申请系统”,按网上提示信息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申请提交成功后,下载打印《兰州大学2010年接收外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申请表》。

  2、审核:接收学院和学校对申报者的网上信息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兰州大学校外推免生网上申请系统”,对申请者及时回复是否同意复试的明确意见。

  3、复试:对同意复试的学生,由接收学院组织复试和体检。复试时间一般为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复试内容、办法、程序由接收学院通知学生,接到同意复试的学生也可事先与我校接收学院联系。

  学生来校参加复试时,请携带以下材料,并于报到时送交我校接收学院研究生秘书。①所在学校教务处盖章的《兰州大学2010年接收外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申请表》,②所在学校教务处盖章的成绩单,③英语水平考试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④有关学术成果(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或承担的课题等)或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⑤申请者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4、拟录取:接收学院根据学生的复试成绩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在兰州大学研究生教育网上公示,并为公示无异议者统一办理《兰州大学2010年校外推免生接收函》。

  5、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收到我校拟录取通知书的校外推免生,到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办理推荐免试报名手续,于10月31日前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n),进行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网上报名,11月14日前到网上报名时选择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11月25日前将《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申请人所在推荐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省级招办签章)寄(送)到兰州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逾期未寄(送)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我校拟录取资格。

  三、校外推免生优惠政策

  1、凡被录取为非在职培养的校外推免生,第一学年均享受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相应等级助学金;来源于“985工程”高校的推免生,在其入学报到后,给予一次性奖励优秀生源奖学金3000元。

  2、所有推免生均免修研究生英语。

  3、所有推免生优先推荐“2+3”硕博连读。

  4、外语能力突出的推免生(托福、雅思、GRE等考试成绩优秀者),学校优先保证为其提供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或联合培养博士的机会。

  四、奖助学金

  凡录取为非在职培养的校外推免生,在校期间均可100%获得研究生奖、助学金。

  1、奖学金: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费全免;二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费减免50%。所有非在职培养推免生,第一学年均享受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助学金:一等研究生助学金,每月提供生活费600元;二等研究生助学金,每月提供生活费400元。所有非在职培养推免生,第一学年均享受一等研究生助学金。

  3、所有非在职培养推免生,在学期间还可申请我校其他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五、其他有关事项

  1、我校接收校外推免生的学院、专业请参照《兰州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专业目录”。

  2、申请人必须确保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若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我校将取消其复试、录取资格或学籍。

  3、我校确定接收的校外推免生,未经同意,不得办理出国手续,不得通过“双向选择”进行就业,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统一考试。

  4、我校确定接收的校外推免生,在入学报到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及相应毕业证书者,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二○○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