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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考情汇总 > 云南民族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云南民族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云南民族大学(国标代码:10691),英文名称为YunnanMinzuUniversity,成立于1951年8月,是一所培养各民族高级专门人才的综合性大学,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教育部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省属重点大学。

  学校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

  学校网址:http://www.ymu.edu.cn

  学校实行一校两区办学,拥有莲华校区(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雨花校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片区三号)。在玉溪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丽江市、迪庆藏族自治州等拥有多个办学点。

  第三条云南民族大学面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各民族考生。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云南民族大学2016年全日制本专科、预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录取规则

  第五条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省外原则上按1:1提档,省内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1.2以内。

  第六条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志愿的顺序择优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能录取,对服从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七条同等分数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若同等分数的均为少数民族考生,则优先录取与招生专业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

  在云南省招生若需征集志愿时,二本批次文史类、理工类只征集少数民族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

  在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八条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性加分。

  第九条除公共事业管理(国防教育与管理方向)专业只招男生外,其它专业无性别限制。

  第十条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除藏语方向外)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本民族语言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藏语方向)只招收参加藏文加试的藏族考生。艺术类、体育类专业须参加专业考试合格。其它专业均不作加试要求。

  第十一条我校除外语类专业考生外语语种限英语外(日语专业外语语种也可为日语),其余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教学只开设大学英语。

  第十二条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文化考试与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只招收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黑龙江省、甘肃省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四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其中,舞蹈学专业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厘米。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收费

  第十五条我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各专业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入学

  第十七条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其它

  第十九条学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者颁发云南民族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云南民族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预科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邮编:650031;联系电话(传真):0871-65172133;招生网网址:http://zsb.ynni.edu.cn;申诉电话:0871-65911117。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