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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大仁
任何文艺批评活动都有个批评伦理问题,即批评活动主体所秉持的道德准则与职业操守。原因在于文艺批评作为一种对文艺现象和文艺作品进行阐释分析与价值评判的活动,决定了它本质上不是面向自我的自说自话,而是面向社会、面向他人的一种社会化活动;正如一切社会化活动都无不包含伦理关系一样,文艺批评活动同样包含着一定的伦理道德关系,因此就必然带来批评伦理问题。在当今文艺批评状况纷纭复杂的情况下,批评伦理问题便更加凸显出来了。
正确认识文艺批评伦理问题,首先涉及文艺批评的“自为”与“他为”的关系。对批评家而言,文艺批评活动既可以说是一种读书做学问的方式,但又并不只是书斋中的学问,而是有其特定的社会功能。一方面,对于真正的批评家,文艺批评活动其自由自觉生命活动的存在方式,也是他的批评个性、才情、智慧的自我实现方式;而且真正的文艺批评活动也必然有利于自己增长学识、修身养性和提升人生境界。但另一方面,文艺批评并不只是一种面向自我的活动,而是要面向社会,要对文艺现象和文艺作品进行阐释分析与价值评判,从而对他人和社会产生影响。这样,文艺批评就必须为他人和社会着想,考虑对作家创作、读者接受以及社会价值导向所可能产生的影响作用,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因此,文艺批评的“自为”与“他为”应当统一起来。然而现在的问题是,一些文艺批评把两者的关系扭曲了。比如,由于过去那种政治化、裁判式批评模式带来的后遗症,使得不少文艺家和读者对文艺批评不信任不买账,于是一些批评家为了“避嫌”,便宣称文艺批评是“自为”的,与社会和他人无关。由此带来的则是当下的文艺批评愈益回避和消解社会责任,愈益向个人化、私语化的偏向发展。另一种情况则是在市场化的社会条件下,文艺批评的“自为”与“他为”都被严重扭曲:所谓“为己”,就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以评论做交易,或借批评自我炒作以猎取名利;所谓“为人”,就是为了某些人情关系,以评论的名义变相帮人做广告搞推销,廉价吹捧故意炒作以谋取利益。这些显然都是有悖于应有的批评伦理的。
其二,切实解决文艺批评的包容与原则坚守的关系。文艺家依个人的意愿、个性、情思而自由创造,才有文艺园地的丰富多彩。而批评家在对待批评对象的态度上首先要做到理解与宽容,决不能强求统一,因而,包容是文艺发达的必要条件。应当说这一看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比较符合艺术规律。新的历史时期,文艺批评以前所未有的宽容态度对待文艺的自由创新,从而带来了新时期文艺开放性多样化充满活力的繁荣发展。但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当文艺批评显得越来越“宽容”的同时,原则性却在一些文艺批评中越来越弱化乃至悄然消失,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对文艺批评现状不满,甚至抱怨其“缺席”与“失语”,就正是由于一些文艺批评过于丧失原则,过于随波逐流,放弃了应有的价值评判和理应担当的责任。当然也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某些“酷评”、“骂评”之类,仅凭主观好恶和个人意气,随意褒贬任意挞伐,所表现出来的那种偏执、蛮横与霸道,同样缺乏应有的批评道德,同样为人们所反感和鄙弃。鉴于这种状况,有必要重新理解文艺批评的包容与原则的关系。所谓包容就是秉持批评家应有的艺术追求与道德良知,以对文艺家的创作个性与艺术独创性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以对文艺事业的真诚热爱和最大善意进行评论,用平等的态度与和风细雨的方式对话讨论,在和谐融洽的氛围中交流。包容不是庸俗的迎合与迁就,更不是无原则底线的退让与放纵。因此,文艺批评还要强调坚守应有的原则立场。文艺批评作为对文艺的意义阐释与价值评判活动,自身就不能没有起码的价值观念,不能没有关于是非、善恶、美丑的评判标准,不能丧失价值评判的功能,不能放弃理应担当的社会责任。往高处说,文艺批评有责任发挥先进文化价值观或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从低处说,至少不能没有起码的价值底线,对于那些挑战基本道德与审美准则,亵渎人性与艺术的极其低俗恶俗的现象,理应进行批判抵制,从而净化文艺环境。这是对文艺家和读者负责,也是对艺术和社会负责。在对艺术和社会负责的立场上,宽容与原则恰恰是有机统一的。
其三,切实解决文艺批评的自律与他律的关系。文艺市场要健康有序地繁荣发展,必定需要有效的管理。这种管理有时也要诉诸行政化的方式手段,但这类外在的“他律”性的制约往往不是最好的方法,更切实有效的可能还在于文艺自身的“自律”性机制,其中文艺批评的评判引导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当然,文艺批评要真正担负起这个责任,对它自身也必然会有更高的要求,它同样需要面对一个自律与他律的关系问题。一方面,文艺批评工作者需要加强“自律”,即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人格修养和文化艺术修养,甚至有必要建立文艺批评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为自我约束。按法国批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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